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戚艳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48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5137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5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5161636.29元,截止至2020年4月1日的利息35686.19元,罚息19296.26元,合计216618.74元,并应当支付2020年4月2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6.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戚艳苹应对被告张浩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浩、戚艳苹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