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邯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3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4民初4422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恢1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邯郸市邯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中2017年5月8日前的利息为1729368.83元,自2017年5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二、被告王学亮、王海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被告邯郸市邯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有权以被告邯郸市邯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邯郸市曲周县工业园区(南区)、达康街东,土地证号为曲国用(2014)第cr033号、(2014)第cr034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证号为曲周县房权证曲周镇字第14-371-6064号、第14-372-6065号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176元,由被告邯郸市邯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学亮、王海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学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35684347215L |
登记机关 |
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曲周县达康街南段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