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刚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01********1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2801民初5196号
案号
(2020)鄂2801执35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恩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唐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恩施市明建彩钢夹芯板厂一次性支付尚欠的材料款9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73120104000004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唐刚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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