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21********0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203民初717号 |
案号 |
(2020)吉0203执恢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被告何伟、李艳秋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魏艳辉20万元, 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魏艳辉2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魏艳辉2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魏艳辉20万元。被告何伟、李艳秋于2018年1月1日给付原告魏艳辉利息20万元。二、如果被告何伟、李艳秋在2017年12月30日前按期履行全部款项,原告魏艳辉放弃2018年1月1日的利息20万元。三、被告闫励、被告吉林市瑞隆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原告魏艳辉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即9150.00元,由被告何伟、李艳秋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