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221********0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吉0203民初717号
案号
(2020)吉0203执恢3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下协议:一、被告何伟、李艳秋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魏艳辉20万元, 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魏艳辉2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魏艳辉2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魏艳辉20万元。被告何伟、李艳秋于2018年1月1日给付原告魏艳辉利息20万元。二、如果被告何伟、李艳秋在2017年12月30日前按期履行全部款项,原告魏艳辉放弃2018年1月1日的利息20万元。三、被告闫励、被告吉林市瑞隆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原告魏艳辉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即9150.00元,由被告何伟、李艳秋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0-12-10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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