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9********3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藏0103民初520号 |
案号 |
(2020)藏0103执1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波、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彦华支付货款42 480元、违约金12 744元,共计55 224元;二、被告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彦华支付货款17 300元、违约金5190元,共计22 490元;三、驳回原告马彦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19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95.6元,由原告马彦华承担205.6元,由被告杨波、何林承担8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波、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彦华支付货款42 480元、违约金12 744元,共计55 224元;二、被告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彦华支付货款17 300元、违约金5190元,共计22 490元;三、驳回原告马彦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19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95.6元,由原告马彦华承担205.6元,由被告杨波、何林承担8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