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23********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藏0103民初1697号
案号
(2020)藏0103执8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梁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启洪归还借款100 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8 011元,共计128 011元;二、驳回原告陈启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启洪承担85元(已交纳),由被告梁辉承担14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省份
西藏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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