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申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3********95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03民初3433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2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少涛、安晓燕、伊海民、王丽娟、阎金雷、王艳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借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8年5月25日止共计1564860.0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少涛、安晓燕、伊海民、王丽娟、阎金雷、王艳君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就其清偿部分获得代替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破产程序中参与破产分配的权利;二、被告鄢陵县豪鑫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借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8年5月25日止共计1564860.09元)在其承担最高债权额9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鄢陵县豪鑫木材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就其清偿部分获得代替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破产程序中参与破产分配的权利;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有权对被告胡少涛、安晓燕抵押的位于许昌市北大办事处劳动路劳动西巷2幢本楼5层西户的房产(房产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0801001813号)以及位于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蓝湾佳苑12幢3层南排东起第一间商业用房(房产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46619号),予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以被告胡少涛、安晓燕承担的最高债权额72.67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胡少涛、安晓燕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其清偿部分获得代替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破产程序中参与破产分配的权利;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对被告申红、何继红抵押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新兴办事新兴路84号1幢1层东起第2户的房产(房产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18548号),予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以被告申红、何继红承担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70.05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申红、何继红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其清偿部分获得代替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破产程序中参与破产分配的权利;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88元,减半收取944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负担2元,由被告鄢陵县豪鑫木材有限公司、胡少涛、安晓燕、伊海民、王丽娟、阎金雷、王艳君、申红、何继红负担9442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返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