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军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11********5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民初字第1287号 |
案号 |
(2019)豫0204执恢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岳喜江、董军慧偿还原告姜伟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并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姜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92元由被告岳喜江、董军慧承担19542元,原告姜伟承担1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岳喜江、董军慧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