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军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611********5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民初字第1287号
案号
(2019)豫0204执恢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岳喜江、董军慧偿还原告姜伟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并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姜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92元由被告岳喜江、董军慧承担19542元,原告姜伟承担1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岳喜江、董军慧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6-26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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