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527********0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725刑初140号
案号
(2020)川1725执13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周廷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40年3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荣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35年9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伍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2035年3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詹兴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付小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段国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2027年4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蒙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莫如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李天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王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曹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刘双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张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3年1月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陈耿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岑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王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十七、被告人熊章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十八、被告人文兴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十九、被告人高万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二十、被告人邓粉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十一、被告人韦天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二十二、被告人余天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二十三、被告人杨代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二十四、被告人聂元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二十五、被告人邓龙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二十六、被告人金彩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二十七、被告人江正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二十八、被告人庞永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二十九、被告人李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三十、被告人宋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十一、被告人王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三十二、被告人潘明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三十三、被告人郭家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三十四、被告人郭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三十五、被告人潘笑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0-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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