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81********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02民初2146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33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与被告董超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a:2012-二手-1245);二、被告董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3835.56元;三、被告董超支付原告截止2018年2月21日的借款欠息合计人民币49615.25元;四、被告董超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所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上列二至四项中被告董超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被告董超其名下的位于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都悦里6栋1-3-1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大房他证金新字第2013000100号),对上列二至四项中应偿付原告之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9450元(含案件受理费900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董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的按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6-23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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