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6********0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4民初1229号 |
案号 |
(2020)冀0404执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赵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豆志萍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000元共计5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赵红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