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会昌县金辉苗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8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3民初862号 |
案号 |
(2020)赣0733执1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会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会昌县金辉苗木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950388.36元及利息(依合同约定时间和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并计算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瑞金市大自然林场、会昌县龙海商贸有限公司、刘东海、刘菊娇、刘得福、朱珠、刘流春、李香娇、谢文全、杨意、刘九发、杨美凤对被告会昌县金辉苗木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对抵押物,即被告瑞金市大自然林场所有的位于江西省瑞金市壬田镇柏坑村的林权(产权证号:瑞金市林证字(2012)第080708018号、瑞金市林证字(2012)第080700019号,不动产登记证:赣(2017)瑞金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27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江家明、李后煌支付的鉴定费共计52000元,由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承担。五、上述款项,付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户名:会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会昌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46319280000087402)。六、被告江家明、李后煌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七、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1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148元,由被告会昌县金辉苗木有限公司、瑞金市大自然林场、会昌县龙海商贸有限公司、刘东海、刘菊娇、刘得福、朱珠、刘流春、李香娇、谢文全、杨意、刘九发、杨美凤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会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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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九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33058844396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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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红旗大道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