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钦州市华驭糖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1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民初171号 |
案号 |
(2018)桂0108执9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钦州市华驭糖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华洋糖业储备中心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二、被告钦州市华驭糖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华洋糖业储备中心支付上述借款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9.5%计至2014年9月25日,之后按年利率24%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西西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钦州市华驭糖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西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钦州市华驭糖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290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660元,由被告钦州市华驭糖业有限公司和广西西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连同上述债务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8-22 |
发布时间 |
2018-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余振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73219199XY |
登记机关 |
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钦州市大寺镇大寺糖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