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宇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81********02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2081民初2530号
案号
(2017)川0180执9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禧鑫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75184.44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7年2月3日所欠利息、罚息555997.48元,从2017年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7.25‰计算);二、被告杨冀、张引、黄淑清、陈宇航、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四川禧鑫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80元、诉讼保全费98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禧鑫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杨冀、张引、黄淑清、陈宇航、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5-22
发布时间
2017-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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