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万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2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3民督545号 |
案号 |
(2020)浙1023执38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许保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安支行借款本金1 5 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复息、罚息( 截至2 0 20 年 4月2 日尚欠的利息、复息、罚息为1 7 5 9 9 . 5 5 元,之后的利息及复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2止) ;二、被申请人叶万强对上述第一项被申请人许保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叶万强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许保追偿。案件申请费1 2 2 0 元,由被申请人许保、叶万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