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俊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2********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1121民初3677号 |
案号 |
(2020)浙1121执18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青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燕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3799.87元及利息、复息、罚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83333‰计收利息,从应收利息总额扣除已付的4262.43元;并对期限内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0.924999‰计收复息;罚息分别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以本金197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以本金195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以本金193799.8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以本金191799.8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以本金189799.8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以本金187799.8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以本金185799.8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83799.87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0.924999‰计收,从应收罚息总额中扣除已付的3100元);二、被告蓝俊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