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华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02********0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1民初161号
案号
(2020)赣1124执3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雄利农业发展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614739.61元及利息(利息、罚息自欠付之日起,以人民币24614739.61元为本金,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童国雄、张华伟、唐小清就本判决第一项所负债务,在人民币25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雄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江西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铅山县立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铅山县城南复兴南路共计13571.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铅国用(2013)第029、030号)在人民币250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铅山县立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告江西广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雄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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