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1********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02民初6050号 |
案号 |
(2020)赣0902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邹萍、李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胡国萍借款16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从2019年9月11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支付止);二、驳回原告胡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70元,减半收取计97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35元,由被告邹萍、李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