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19********4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0581民初852号 |
案号 |
(2020)吉0581执17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哲勇、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朴永云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1分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元(已减半),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11-01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