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4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淄商初字第374号 |
案号 |
(2016)鲁03执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政通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商业承兑汇票剩余票款600万元;二、被告山东中创活塞制造有限公司、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崔政亮、李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中创活塞制造有限公司、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崔政亮、李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政通超市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 800.00元、诉讼保全费5 000.00元,共计58 800.00元,由被告淄博政通超市有限公司、山东中创活塞制造有限公司、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崔政亮、李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06 |
发布时间 |
2016-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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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崔政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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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