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281********2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202民初1272号
案号
(2019)鄂0202执恢2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冶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6月30 日前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截止至2016年12月12日的利息850813.06元、罚息649334.55元、复利86884.36元,并支付2016年12月13日后的罚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66%的基础上加收50%计付;以1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65%的基础上加收50%计付)及复利(以59676.87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66%的基础上加收50%计付;以791136.19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65%的基础上加收50%计付);并在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罚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65%的基础上加收50%计付)。二、如果被告大冶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对被告李细顺名下坐落于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保康路b幢602号房屋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大冶市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顺洲矿业有限公司、朱教早、陈开枝、朱容春、李细顺、朱容庆、郑秀成、朱菊英、陈黎明、胡江、马丹丹、李细柏、何秋芳对被告大冶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923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大冶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利丰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顺洲矿业有限公司、朱教早、陈开枝、朱容春、李细顺、朱容庆、郑秀成、朱菊英、陈黎明、胡江、马丹丹、李细柏、何秋芳连带负担(因原告已预付,该费用由十五被告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时间
2020-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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