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02********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2民终94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鄂0202执恢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即朱伟、徐东湖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给付王卫军律师服务费人民币2万元。 卫枣有权对朱伟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276-39 号房屋在折价或者拍实、变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变更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朱伟、徐东湖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偿还王卫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20,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220,8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朱伟、徐东湖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三、驳回王卫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朱伟、徐东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12元,公告费260元,由朱伟、徐东湖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1元,公告费300元,由朱伟、徐东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