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丰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2********0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522民初173号
案号
(2020)浙0522执3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长兴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丰华给付村镇银行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8772.8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合计68772.8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8年10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顾桂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桂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丰华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11-24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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