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一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03********3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09民初1354号
案号
(2020)冀02执169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靳一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高金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9500元并支付以29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被告靳一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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