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2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24民初910号 |
案号 |
(2020)新2324执恢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蕾借款140000元。二、被告叶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蕾支付借款利息8400元(利息自2017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14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三、被告黄振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被告叶鹏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