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阚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4********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305民初469号
案号
(2020)鲁0305执3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保贵柴油款147300元。二被告阚军赔偿原告徐保贵经济损失以147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与本金一并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止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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