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阚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4********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305民初469号 |
案号 |
(2020)鲁0305执3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保贵柴油款147300元。二被告阚军赔偿原告徐保贵经济损失以147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与本金一并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止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