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杰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727********5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527民初132号 |
案号 |
(2019)鄂0527执恢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秭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杜新、王靖香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借款本金56413.6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72.5%支付2014年1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化按季调整,息随本清。二、杜新、王靖香应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开支的申请费403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人民币340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对夏江蓉、杜杰三共有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天问路18-113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0105463号)享有抵押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上述判项确定的应支付款项。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秭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