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03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8民初51160号 |
案号 |
(2020)京0108执22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雪娟借款本金五万元。如果被告王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原告赵雪娟已预交),由被告王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赵雪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