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1021********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5民初65993号
案号
(2020)沪0115执283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祝伟华借款301,300.15元; 二、被告林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祝伟华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01,300.1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需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 三、被告林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祝伟华律师费5,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12-01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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