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邓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4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3民督527号 |
案号 |
(2020)浙1023执38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1) 一、被申请人林邓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西支行借款本金 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包括复息、罚息等,截至2020 年 3月 28日尚欠利息 7587.31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周威松对上述第一项被申请人林邓飞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申请费 820元,由被申请人林邓飞、周威松负担。( 2)支付执行费 1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时间 |
2021-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