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22********0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022民初3170号 |
案号 |
(2020)浙1022执恢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三门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由被执行人叶俊杰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3000000 元及利息(包含罚息) (截至 2017 年 9 月 16 日的利息为 432000 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 5000 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 由被执行人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汪贤能对上述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汪贤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叶俊杰追偿。(3) 由被执行人叶俊杰、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汪贤能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 22415 元,申请执行费 3677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1-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