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04********5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11民初993号 |
案号 |
(2021)辽0211执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宏刚借款42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3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姜鹏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