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翁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82********5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024刑初325号 |
案号 |
(2020)浙1024执2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仙居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洪士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8 年1 0 月 8日至2 0 3 2 年4 月 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翁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8年9 月2 9日至2 0 29 年9 月2 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钱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9 年 4月2 4日至2 0 29 年 6月2 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张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年9 月29 日至2 0 2 8 年9 月2 8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洪士力、钱星共同退赔被害人蔡基川经济损失港币34 35 0 0 元、人民币7 0 0 0 元;责令被告人洪士力、翁伟、张平共同退赔被害人戴玉树经济损失港币9 0000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