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江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22********2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582民初2772号
案号
(2018)冀0582执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借款本金共计15909480.28元,并自2016年7月2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对被告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6028672元的193台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沙河市白错第二瓷土矿、邢台奥德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郝建平、胡利霞、郝江平、申美平、申庆民、宋风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时间
2018-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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