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2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21民初3980号 |
案号 |
(2019)赣0121执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熊毛安、熊勇、武穴兴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魏清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5日起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9元减半收取为6924.5元,由被告熊毛安、熊勇、武穴兴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时间 |
2019-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