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2********6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民终2155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张双伟、刘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张闻崇借款本金404660元及利息(自2015nian1yue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上诉人张闻崇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320元,由张闻崇负担8160元,张双伟、刘海燕负担81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320元,由上诉人张闻崇负担8160元,被上诉人张双伟、刘海燕负担81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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