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323********6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陕0702民初685号
案号
(2016)陕0702执6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作出(2016)陕0702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彭建波、朱小玲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勇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49500元;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7752元(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17日止);负担本案诉讼费3647元、执行费5142元;彭烨、杨梅、田红奇、城固县柳家寨砂石厂、洋县星燎机械加工厂、汉中星燎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396041元。被执行人彭烨、杨梅、彭建波、朱小玲、田红奇、城固县柳家寨砂石厂、洋县星燎机械加工厂、汉中星燎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16-08-17
发布时间
2017-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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