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15********1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09民初2367号
案号
(2020)渝0109执39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贺红、郑继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胡直君借款本金10 000元。二、由被告贺红、郑继利向原告胡直君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该利息以10 000元为基准,自2019年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年利率6%就低计算,息随本清。三、驳回原告胡直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贺红、郑继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1-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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