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15********1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渝0109民初2367号 |
案号 |
(2020)渝0109执39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贺红、郑继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胡直君借款本金10 000元。二、由被告贺红、郑继利向原告胡直君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该利息以10 000元为基准,自2019年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年利率6%就低计算,息随本清。三、驳回原告胡直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贺红、郑继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