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敏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5********48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杭萧调确字第01778号 |
案号 |
(2014)杭萧执民字第076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萧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姣娜返还黄余佳借款2700000元,此款由张姣娜在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在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在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在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在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450000元,在2015年4月20日前支付350000元,在2015年5月20日前支付400000元,剩余350000元在2015年6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张姣娜归还每笔借款时并支付该次还款金额从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如张姣娜未按上述付款方式归还其中任何一期借款,则其余未履行部分视为全额到期,黄余佳可就剩余借款和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张林华、蒋敏儿、杭州鹏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张姣娜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黄余佳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余佳与申请人张姣娜、张林华、蒋敏儿、杭州鹏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11-03 |
发布时间 |
2014-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