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向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881********2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802刑初26号
案号
(2020)豫0802执18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徐钊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43天后,刑期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司静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3天后,刑期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新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6天后,刑期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魏向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3天后,刑期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超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史晗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雷立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八、责令被告人徐钊阳、司静峰、李新亮、魏向军、李超强、史晗亮、雷立三共同退赔73名被害人共计337556元。[上述退赔款项应当包括本院(2018)豫0802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八项、(2020)豫08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以及(2020)豫0802刑初38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所确认的由同案犯因诈骗所退赔的部分,详情见附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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