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凌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82********0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1023民初901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金凌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先华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7年6月18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金凌燕、陈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