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华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1********75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521民初1420号
案号
(2021)川0521执恢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述银、陈华平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潮河信用社借款178282.2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7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二、如原告杨述银、陈华平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潮河信用社对被告胡基全、钟家惠共有的抵押房产[位于泸县牛滩镇望江街二段49号附1号的营业房(产权证号:201005604-1、2号,建筑面积47.61平方米) 、泸县牛滩镇望江街二段49号1幢1单元1号的住房(产权证号:201005603-1、2号,建筑面积106.69平方米)及泸县牛滩镇望江街二段49号1幢1单元-2号的住房(产权证号:201005605-1、2号,建筑面积59.81平方米)]依法变现的价款内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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