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华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12********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0刑初186号
案号
(2020)川0180执21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学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毛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未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钟华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杨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张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罗永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对被告人杨飞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扣押在案的20,0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由扣押机关简阳市公安局依法处置;责令被告人张学友、周宇、毛威、李未杰、钟华滨、杨飞、张彭、罗永富共同对四被害人经济损失不足部分进行退赔(其中被害人侯媛的经济损失31,500元,已退赔14,779元;被害人黄琬婷的经济损失48,344元,已退赔22,883元;被害人谭小颖的经济损失85,283元,已退赔40,523元、被害人王婷的经济损失171,620元,已退赔85,813元);对扣押在案的手机14部、电脑10台、银行卡3张、租房协议1份、工资待遇单1份、聊天话术步骤2份、pc客户引导方案2份、问答单2份、业绩统计表1份、外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简阳市公安局依法处置;对扣押在案的白色晶体,由扣押机关简阳市公安局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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