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兰国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41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521民初4141号 |
案号 |
(2019)川0521执9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方清、兰国芳、胡小宁欠原告管帮国借款本金280000元,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2020年1月15日、2020年7月15日、2021年1月15日前各支付7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到原告管帮国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账号6228482108696571677)。任一期逾期未付,原告可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未付金额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付清款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方清、兰国芳、胡小宁负担,于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时间 |
2019-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