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05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濉民二初字第00559号 |
案号 |
(2016)皖0621执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淮北丰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报酬2992447元。二、现存放在原告淮北丰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根据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纸加工制作完成的主钢钢结构800吨及部分附件(详见审理查明部分)属被告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所有。三、被告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淮北丰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违约金1479366元。四、被告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淮北丰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仓管费1632000元。五、驳回原告淮北丰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34元,由被告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4527元,原告淮北丰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3807元。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6-13 |
发布时间 |
2016-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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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蒋新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8374050444X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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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杭州富阳区大源镇工业功能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