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艾伟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22********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202民初25号
案号
(2020)鄂1202执24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行政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20年6月5日被告艾伟辉应偿付原告朱必敬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以15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艾伟辉已还利息17900元。被告艾伟辉同意在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从2020年7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朱必敬10000元,从2021年3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朱必敬20000元至还清之日止,被告艾伟辉已还利息17900元从中扣除。二、被告艾伟辉如未按第一款约定一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即视为原告朱必敬的所有债权到期,原告朱必敬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艾伟辉所欠全部借款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艾伟辉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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