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227********37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212民初00601号
案号
(2016)浙0212执40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鄞州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波市鄞州思派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5 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30 821.33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并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宁波市鄞州思派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在 782 488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宁波鑫泰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鄞州思派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曾会琴、杨敏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宁波市鄞州思派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曾会琴、杨敏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鄞州思派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宁波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6-08-11
发布时间
2017-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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