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鲍丽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5********5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203民初3113号 |
案号 |
(2017)浙0203执5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海曙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象山瑞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借款本金480 000元,支付利息、复息、罚息(利息、复息计至2016年5月1日为4 903.67元,此后的逾期罚息按月利率7.474999‰加收50%计算至实际履清之日止),上述款项被告象山瑞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清;二、被告象山茅洋乡经顺铸件制造厂、象山天宇化学有限公司、象山润发建材有限公司、鲍丽娜、石才娣、鲍岳文、石夫产、王彩菊、王定岳、周永祥、胡莲娣对被告象山瑞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象山瑞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 574元,减半收取4 287元,财产保全费2 945元,合计7 232元,由被告象山瑞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象山茅洋乡经顺铸件制造厂、象山天宇化学有限公司、象山润发建材有限公司、鲍丽娜、石才娣、鲍岳文、石夫产、王彩菊、王定岳、周永祥、胡莲娣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时间 |
2017-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