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新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3103********1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3103民初850号
案号
(2019)云3103执7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芒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新华自愿偿还原告董立波借款本金170,000元,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偿还21,250元;2019年9月30日偿还21,250元;2019年12月31日偿还21,250元;2020年3月30日偿还21,250元;2020年6月30日偿还21,250元;2020年9月30日偿还21,250元;2020年12月31日偿还21,250元;2021年3月30日偿还21,250元; 二、被告李新华于2021年3月30日一次性偿还原告董立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 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止的利息;三、若被告李新华未按上述时间偿还任何一期借款本息,原告董立波即可对所欠全部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董立波自愿放弃被告段欧燕承担还款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9-07-18
发布时间
2020-0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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