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2********4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3102民初102号 |
案号 |
(2020)云3102执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成勇确认截止至2019年8月29日尚欠原告杨亚倩借款本金65万元、利息20万元。二、被告何成勇应于2020年1月1日前归还原告杨亚倩借款本金5万元,于2020年4月15日前归还原告杨亚倩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7月15日前归还原告杨亚倩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归还原告杨亚倩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1年1月15日前归还原告杨亚倩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归还原告杨亚倩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归还原告杨亚倩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全部利息;利息包括2019年8月29日之前未支付的20万元,以及按本款约定计算的2019年8月30日后新产生利息。2019年8月30日后利息计算方式为若被告何成勇能按期归还第3页本金,则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若何成勇有逾期归还本金情况,则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三、被告何成勇如未按上述第二款中约定的时间归还本金,视为本息全部即时到期,原告可就剩余本金、截止至2019年8月29日的未付利息20万元、2019年8月30日后新产生利息向瑞丽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张文文作为本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12545元,减半收取6272.5元,由被告何成勇、张文文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杨亚倩垫付,二被告在2020年1月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杨亚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